而人治、法治之辨也偃旗息鼓,变成了任法而不任人,则法有不通,无以尽万变之情。
而在如何服务这个环节上,政府的内部又有许多考核标准,即根据政府各部门的分管领域和事项,确定各种具体的指标和分数,作为年终考核的标准,分数不达标者即为考核不合格[40]。镇政府设立综合治理委员会,其中的调解组织包括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其解决纠纷的数量占总量的15%左右。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申请审批表》。【注释】[1]有关枫桥镇的历史文化状况的详细介绍,请参见陈炳荣编著:《枫桥史志》,方志出版社2005年版。其实张学军庭长的思路早就定在调解的格局上,他希望这如同水火的至亲相互理解,相互原谅,他希望用法律保住大学生的前程,消除可能酿成的大案或隔代怨仇。[38](法)福轲:《治理术》,中国学术论坛网,http://www.frchina.net/data/detail.php?id=5373,最后访问时间:2008年1月。该法庭提出了四环调解工作指导法,即抓住诉前环节,进行普遍指导。
所谓的送法下乡的问题,其实早在变法之前就一直存在。这种紧张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必要的。参见王健:《略论20世纪中国的法律教育》,载《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4期。
一方面,中国法学教育记载了60多年新中国曲折发展的足迹,确认并体现了60多年来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进步的成果,另一方面,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成功推进,中国法学教育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成为世界法学教育的大国,与以美国法学教育为代表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和以德国法学教育为代表的法律素质教育模式呈现出三足鼎立之势。中国法学本科教育规模位居世界首位,进入了国际公认的大众化发展阶段,成为与世界两大法学教育模式呈鼎足之势之根基。预备期在下列义务站点进行:普通法院民事庭,检察院或者普通法院刑事庭,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不久,两院一部又联合发布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从而使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法律化,并取得了国家考试的地位。
(二)法学的基本教育、特色教育和继续教育有机结合的多元化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基本形成与美国法学教育以培养法律实践人才为目标、以职业教育和实务训练为主兼顾理论学习的法律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大陆国家大学法学教育的目的在于提供理论基础、而不是法律职业训练的法律素质教育模式及法学教育中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分阶段进行、每个阶段各有侧重的欧洲模式相比较,中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特点是,既有以传授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为主的法学基本教育,又有具有行业专业特称的法学特色教育,还有贯穿于法律职业生涯的继续教育。获得J.D者,就可以开始从事相应的法律职业,或者再用1年左右的时间继续攻读专业化程度比较高的法学硕士学位(LL.M),然后再用大约3年的时间继续法学科学博士学位(J.S.D)。
学生毕业时须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作为大学结业性考试,这次考试是决定学生能否有资格参加第二次实践阶段的考试。[2][德]许迪曼·伯恩德:《中欧法学教育制度和研究体制》,付强、仁晓霞译,载《法学家》2000年第4期。法学院教育→初任检察官考试→检察官职业。【摘要】建国60多年来,具有中国社会主义法学教育特色的世界法学教育的第三种模式已经初步形成。
教育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中国公民,旨在全国范围内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理念,树立法治信仰。从1977年到1996年的近20年,法学教育在培养对象的数量上主要是以法律中专、法律大专和法律本科为主,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的培养数量相对较少。1953年院系调整之后的10年,本科生占全体学生总数90%以上。德国学生在高中毕业后即可选择进入法学院校接受法学教育,学习一般为4到5年,大学法学教育注重理论学习和运用各种法律和法规的方法技巧能力培养。
(三)普通高校、科研机构的法律素质教育和专门学校的法律职业教育与全民的普法教育互相衔接的多轨制的法学教育制度初步完善经过6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以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为主体、以在校法科学生为主要对象的法律素质教育,以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司法行政学院等为主体、以法律职业人员为主要对象的法律职业教育,和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全民普法教育,构成了中国法学教育制度的基本内容。这是因为,虽然同一种法学教育模式的基本特征不会改变,但是构建法学教育模式的制度或者规则处于一种发展而非静止的态势。
教育内容是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法学理论知识及有关人文知识。两次国家考试通过者才有资格申请司法职业。
中国的高等院校承担从法律中专到法学博士的各层次法律素质教育,科研机构则以培养精英型法律人才为目标,培养法科硕士研究生以上人才。法学教育和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密切关联的互动型的教育就业机制逐步建立。大学法学院系和见习机构的法律培训由各州司法部教育委员会控制管理。教育方法大多采用演绎法,强调教师系统地向学生讲授法律的基础知识,注重法律抽象思维训练。[11]这四位一体的法学教育管理体制,既不同于以行业管理为主、政府管理较少的美国模式,也不同于联邦政府、法学院校、州高等法院和州司法部分工负责的德国模式,而是一种在中国国情之下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管理模式。考察世界各国法学教育的基本构成元素,可以发现世界法学教育的基本类型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美国法学教育为代表的普通法系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一类是以德国法学教育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法律素质教育模式。
普法教育与法律素质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成为世界独一无二的中国特色法学教育制度的三驾马车。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法律专科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
基本特征回顾60多年的中国法学教育历史,以1978年改革开放为标志,中国法学教育经历了两个不同的发展时期:改革开放前30年,法学教育从无到有,从学习借鉴苏联经验,到形成时代背景特点的政治挂帅模式,直至遭受挫折乃至基本瘫痪。(一)新中国成立至文化大革命结束时期:借鉴苏联模式新中国成立后,新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全面苏联化,法学教育也全面借鉴了苏联模。
教育方法是以案例讨论或者实践性教学为主,注重教师与学生的教学互动。法律职业者从对法学教育的高高挂起到评头论足再到躬身参与,经历了一个探索与发展的阶段,从而逐渐形成了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密切关联的互动型的就业机制,而连接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的桥梁就是国家司法考试。
教育培养方式是法学本科的法律素质教育由法学院承担,法律职业培训由法院、律师事务所等职业机构承担。(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时期:混合模式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以及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实施,人们的思想观念特别是法制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四)法学教育和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密切关联的互动型的教育就业机制逐步建立美国法学教育和律师考试及法律职业之间环环相扣,有机衔接,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大学本科专业教育[9]→法学院教育→律师考试→执业律师→法官或者检察官。此时期中国教育模式的主要特征是:培养教育目标是政治素质过硬的无产阶级政法干部,法学教育立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培养了解政策法令和新法学,为人民服务的法律工作干部。
[9]在美国,由于入学名额的限制,攻读法律学位(J.D)的申请者必须参加全国性的法学院入学考试(LAST),能否进入法学院学习法律取决于大学本科生的学习成绩和LAST成绩。法学教育中国模式初步形成的基本标志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以法学学士、硕士、博士教育为主体,以法学专科教育等为补充的多层次高等法学教育体系已趋成熟中国法学教育历经60多年的发展,在学历层次上由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构成。
教育内容以国内法为主,兼顾外国法及国际法,法学本科教育的14门核心课程统一化。[4]教育培养方式是通过多种形式、多种层次培养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形式包括全日制法学教育和成人教育等,教育培养层次包括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等
此外,对人格权进行限制的法律规则应当由人格权法加以规定,如对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人格权权利不得滥用等。法律的发展,应当主动回应这些经济、社会需求,而不是固守既有规则,回避这些问题。
而侵权责任法不能解决权利行使和权利冲突的问题。恰恰相反,若不对各项绝对权的具体内容加以详细规定而徒有侵权救济规则,就无法准确而全面地保护这些权利。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1)隐私权。实际上,无论是物权、知识产权还是其他类型的绝对权,在侵权责任法之外,都有更为详尽的法律规则对其具体内容作出规定。
应当看到,形式美感固然是必要的,但其重要性与价值层面的重大意义相比仍然应退居其次。但是,20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使人们深感人权被侵害的切肤之痛,因此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运动获得了蓬勃发展,从而极大地促进了人格权制度的迅速发展,对人格尊严、人的保护也提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
我国民法学界担忧的是,《侵权责任法》已经在相关法条中规定了大量人格权保护的救济规则,如《侵权责任法》第2条在全面列举所保护的权利范围时,共列举了18项权利,其中近半数被列举的权利是人格权。从民事权利的发展趋势来看,其最重要的表现就是人格权的发展。
例如,《侵权责任法》对身体权、个人信息资料权等权利就没有加以列举。人格权独立成编,对于进一步全面确认和保护人格权并赋予民事主体以排斥他人非法干涉和侵害的效力,使个人能够据此同一切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的违法行为作斗争,必将产生巨大的宣示效应。
顶: 34457踩: 991
评论专区